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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 市商务局关于完善《无锡境内涉及口岸进出口环节政府性基金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2018-11-01

市物价局 市商务局关于完善《无锡境内涉及口岸进出口环节政府性基金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信息索引号014006438/2018-08486生成日期2018-11-01公开日期201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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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市物价局 市商务局关于完善《无锡境内涉及口岸进出口环节政府性基金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市物价局 市商务局关于完善《无锡境内涉及

口岸进出口环节政府性基金和政府定价

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发改委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口岸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财税〔2018〕122号)和《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印发进出口环节收费公示模板的通知》(署办岸函〔2018〕36号)等要求,进一步完善了我市前期公布的《进出口环节收费目录清单》。现将《无锡境内涉及口岸进出口环节政府性基金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请各收费单位按规定执行。

附件:无锡境内涉及口岸进出口环节政府性基金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无锡市物价局 无锡市商务局

2018年11月1日

附件

无锡境内涉及口岸进出口环节政府性基金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收费主体项目 名称收费标准计价单位服务内容收费形式及依据备注
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港口建设费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的货物,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元。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每箱64元,40英尺每箱96元。30英尺以下的非标准集装箱按20英尺集装箱的征收标准征收,30英尺以上的非标准集装箱按40英尺集装箱的征收标准征收。每重量吨(或换算吨)/每箱详见《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政府性基金。收费依据文件:国发〔1985〕124号,交财发〔1993〕456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1〕29号、财综〔2011〕100号、苏财综〔2011〕97号,财综〔2012〕40号,财税[2015]131号,苏财综[2016]10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有关减征、免征、缓征政策详见相关文件。
交通运输部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凡在中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每吨0.3元缴纳。每吨用于油污损害及相关费用的赔偿、补偿政府性基金。收费依据文件:财综〔2012〕33号,交财审发〔2014〕96号
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等单位港口收费《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1引航机构引航(移泊)费详见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第四章、表5、表6计费吨、计费吨•海里引领航行国际、国内航线船舶进出港。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依据文件:《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发[2017]104号) 收费形式及依据
2提供拖轮服务的单位拖轮费详见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第五章、表8、表9、表10元/拖轮艘次向船舶靠离泊使用拖轮和引航或移泊提供拖轮服务。拖轮费与燃油价格实行联动,燃油价格大幅上涨或下跌影响拖轮运营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时,适当调整拖轮费基准费率标准。
序号收费主体项目 名称收费标准计价单位服务内容备注
3提供停泊服务的港口经营人停泊费详见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第六章、表5、表6计费吨•日、计费吨•小时向停泊在港口码头、浮筒的船舶提供停泊服务。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依据文件:《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发[2017]104号)由于港口原因或特殊气象原因造成船舶在港内留泊,以及港口建设工程船舶、军事船舶和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留泊,免收停泊费。
4提供围油栏服务的单位围油栏使用费详见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第八章、表5、表6船•次船舶按规定使用围油栏,提供围油栏。
具体负责维护和管理防波堤、航道、锚地等港口基础设施的单位货物港务费详见《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表2(外贸货物港务费费率表)、表3(内贸货物港务费费率表)重量吨、体积吨、箱经由港口吞吐的货物及集装箱,由具体负责维护和管理防波堤、航道、锚地等港口基础设施的单位向货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货物港务费,用于防波堤、航道、锚地等港口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收费依据文件:交水发[2017]104号一、下列货物及集装箱免收外贸货物港务费: 1.凭客票托运的行李; 2.船舶自用的燃物料; 3.本船装货垫缚材料; 4.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 5.随鱼鲜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 6.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 7.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赠送礼品、展品、样品; 8.国际过境货物; 9.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 二、下列货物及集装箱免收内贸货物港务费: 1.凭客票托运的行李; 2.船舶自用的燃物料; 3.本船装货垫缚材料; 4.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 5.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 6.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 7.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军用物品; 8.因意外事故临时卸在港内仍需运往原到达港的货物; 9.用于本港建设的货物; 10.购进或售出的船舶; 11.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
序号收费主体项目 名称收费标准计价单位服务内容收费形式及依据备注
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经营人港口设施保安费详见《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第三章、表4箱、重量吨或体积吨经由港口吞吐的货物及集装箱,由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经营人向货方或其代理人分别计收进、出港港口设施保安费,用于港口保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收费依据文件:交水发[2017]104号下列货物及集装箱免收港口设施保安费: 1.凭客票托运的行李; 2.船舶自用的燃物料; 3.本船装货垫缚材料; 4.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 5.随鱼鲜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 6.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 7.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赠送礼品、展品、样品; 8.进口化肥、国际转关和国际过境货物及集装箱; 9.集装箱空箱(含商品集装箱)。
港口经营企业或者电网企业等单位港口船舶岸基供电服务价格1.1元/千瓦时,可上浮10%,下浮不限,不得另外收取电费。元/千瓦时港口船舶岸基供电服务苏价工〔2015〕248号 锡价工〔2016〕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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